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培焜即東鼎企業社間返還墊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