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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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