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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