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惟應扣除前已繳納之調 解程序費用5,000元,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