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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羅培昌

  • 當事人
    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惟應扣除前已繳納之調 解程序費用5,000元,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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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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