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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告
彰大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斧立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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