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