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宏機械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莊素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