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宏機械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