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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告
立德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孔德惠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福得
被告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卿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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