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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告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訴訟代理人
林秉毅
被告
大彰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施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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