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辰○○ 被 告 壬○○ 戊○○ 己○○ 寅○○ 卯○○ 子○○即黃國聰 癸○○ 丑○○ 庚○○ 辛○○ 訴訟參加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參加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灯城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