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辰○○
- 被告
- 壬○○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寅○○
- 被告
- 卯○○
- 被告
- 子○○即黃國聰
- 被告
- 癸○○
- 被告
- 丑○○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訴訟參加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元褎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訴訟參加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灯城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