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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告
辰○○
被告
壬○○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寅○○
被告
卯○○
被告
子○○即黃國聰
被告
癸○○
被告
丑○○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訴訟參加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法定代理人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訴訟參加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灯城
法定代理人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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