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賴淑鈴
- 被告
- 黃國書
- 被告
- 黃東富
- 被告
- 黃相德
- 被告
- 楊智勝
- 被告
- 楊智順
- 被告
- 黃嘉進即黃國聰
- 被告
- 黃國泰
- 被告
- 黃蘇絨
- 被告
- 黃國政
- 被告
- 黃國展
- 被告
-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嚴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元褎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盛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灯城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十五行關於「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10分之1」;第六項第十七、十八行關於「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