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告
賴淑鈴
被告
黃國書
被告
黃東富
被告
黃相德
被告
楊智勝
被告
楊智順
被告
黃嘉進即黃國聰
被告
黃國泰
被告
黃蘇絨
被告
黃國政
被告
黃國展
被告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灯城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十五行關於「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10分之1」;第六項第十七、十八行關於「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