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賴淑鈴 被 告 黃國書 黃東富 黃相德 楊智勝 楊智順 黃嘉進即黃國聰 黃國泰 黃蘇絨 黃國政 黃國展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受告知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灯城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十五行關於「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東富、黃國書將應有部分各10分之1」;第六項第十七、十八行關於「分 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