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號
- 原告
- 宸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磊格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宸坤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宸伸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