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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9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訴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瑞源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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