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19號
- 上訴人
-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美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瑞源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