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瑞源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1,2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