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