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紀緯(原名賴春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甲○○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60,000元、4,5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元、68,770元,上訴人等均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