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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紅
被上訴人
賴紀緯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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