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貨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 律師 參 加 人 HELLO PAC. 法定代理人 粘效維 訴訟代理人 黃俊堯 粘維哲 被 告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輝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林正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貨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