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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毅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毅麟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鹿│98年12月5日 │19,540元 │FN0000000 │ ││ │司甲○○ │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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