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大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5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資登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99年6月15日 │4,069元 │DC0000000 │ ││ │司 │港分行 │ │ │ │ │├──┼───────┼───────┼───────┼────────┼────────┼──┤│002 │泰元金屬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6月25日 │195,565元 │AS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彰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