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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一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其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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