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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施錫揮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0一二號、第五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 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圓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之人數為一人者,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 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 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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