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其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