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陳裕國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