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八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八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吉鍇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事業之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吉鍇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職務犯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廠址更正為「一三二號」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