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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八三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吉鍇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事業之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吉鍇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職務犯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廠址更正為「一三二號」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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