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書、客互分期款記錄查詢各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