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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書、客互分期款記錄查詢各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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