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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二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被告
麟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乙○○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麟傑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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