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龍
- 被告
- 麟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乙○○
-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麟傑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