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七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如附表1及2信用卡、MASTER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代償MASTER金 卡及於該等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簽單上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檢察官固稱不宜宣 告緩刑等語,但因被害人稱被告已與其和解,請求本院從輕處刑及為緩刑之宣告 等語,有聲請書附卷,為鼓勵自新,爰為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附表一: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表 ┌────┬───┬────┬──────┬────────┬─────┐ │消費日期│時 間│盜刷金額│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 電 話│ ├────┼───┼────┼──────┼────────┼─────┤ │910817 │10:38 │930元 │永慶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四四六號之六 │ │ ├────┼───┼────┼──────┼────────┼─────┤ │910818 │04:59 │1726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0 │16:36 │13075元 │克緹國際貿易│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公司 │681號11樓之1 │ │ ├────┼───┼────┼──────┼────────┼─────┤ │910823 │11:48 │768元 │千暉愛買公司│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221號1樓 │ │ ├────┼───┼────┼──────┼────────┼─────┤ │910823 │23:14 │179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4 │06:23 │153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4 │23:10 │120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8 │06:25 │146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901 │23:07 │1200元 │雙聯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81號 │ │ ├────┼───┼────┼──────┼────────┼─────┤ │911017 │16:58 │1070元 │永慶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446號之6 │ │ ├────┼───┼────┼──────┼────────┼─────┤ │911109 │23:06 │155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損失總額:109543元 附表二: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表 ┌────┬───┬────┬──────┬────────┬─────┐ │消費日期│時 間│盜刷金額│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 電 話│ ├────┼───┼────┼──────┼────────┼─────┤ │911116 │23:44 │84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121 │19:05 │560元 │來來百貨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台中分公司 │125號B1 │ │ ├────┼───┼────┼──────┼────────┼─────┤ │911121 │19:53 │390元 │伊媚兒鞋房 │台中市○○路44號│0000000000│ │ │ │ │ │1樓 │ │ ├────┼───┼────┼──────┼────────┼─────┤ │911122 │18:13 │1800元 │來來百貨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台中分公司 │125號B1 │ │ ├────┼───┼────┼──────┼────────┼─────┤ │911124 │23:02 │167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129 │23:03 │147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214 │23:15 │100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11216 │22:54 │158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11231 │23:36 │146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00106 │23:45 │4972元 │WALA PUB │台北市○○街三二│0000000000│ │ │ │ │ │巷四之二號一樓 │ │ └────┴───┴────┴──────┴────────┴─────┘ 損失總額:87922元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