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如附表1及2信用卡、MASTER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代償MASTER金卡及於該等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簽單上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檢察官固稱不宜宣告緩刑等語,但因被害人稱被告已與其和解,請求本院從輕處刑及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有聲請書附卷,為鼓勵自新,爰為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表
┌────┬───┬────┬──────┬────────┬─────┐
│消費日期│時 間│盜刷金額│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 電 話│
├────┼───┼────┼──────┼────────┼─────┤
│910817 │10:38 │930元 │永慶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四四六號之六 │ │
├────┼───┼────┼──────┼────────┼─────┤
│910818 │04:59 │1726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0 │16:36 │13075元 │克緹國際貿易│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公司 │681號11樓之1 │ │
├────┼───┼────┼──────┼────────┼─────┤
│910823 │11:48 │768元 │千暉愛買公司│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221號1樓 │ │
├────┼───┼────┼──────┼────────┼─────┤
│910823 │23:14 │179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4 │06:23 │153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4 │23:10 │120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828 │06:25 │146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0901 │23:07 │1200元 │雙聯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81號 │ │
├────┼───┼────┼──────┼────────┼─────┤
│911017 │16:58 │1070元 │永慶加油站 │彰化市○○路○段│000000000 │
│ │ │ │ │446號之6 │ │
├────┼───┼────┼──────┼────────┼─────┤
│911109 │23:06 │155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損失總額:109543元
附表二: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盜刷消費明細表
┌────┬───┬────┬──────┬────────┬─────┐
│消費日期│時 間│盜刷金額│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 電 話│
├────┼───┼────┼──────┼────────┼─────┤
│911116 │23:44 │84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121 │19:05 │560元 │來來百貨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台中分公司 │125號B1 │ │
├────┼───┼────┼──────┼────────┼─────┤
│911121 │19:53 │390元 │伊媚兒鞋房 │台中市○○路44號│0000000000│
│ │ │ │ │1樓 │ │
├────┼───┼────┼──────┼────────┼─────┤
│911122 │18:13 │1800元 │來來百貨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台中分公司 │125號B1 │ │
├────┼───┼────┼──────┼────────┼─────┤
│911124 │23:02 │167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129 │23:03 │14700元 │東方大舞廳 │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87號10樓之1 │ │
├────┼───┼────┼──────┼────────┼─────┤
│911214 │23:15 │100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11216 │22:54 │158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11231 │23:36 │14600元 │金碧輝煌餐廳│台中市○○路○段│0000000000│
│ │ │ │ │三號 │ │
├────┼───┼────┼──────┼────────┼─────┤
│900106 │23:45 │4972元 │WALA PUB │台北市○○街三二│0000000000│
│ │ │ │ │巷四之二號一樓 │ │
└────┴───┴────┴──────┴────────┴─────┘
損失總額:87922元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