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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九二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九、八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⑴「丸九」更正為「丸久」、⑵「同日十三時四十分」更正為「同日十時四十分」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九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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