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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坦承不諱⑵酒精呼氣濃度測試表,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度速偵字第62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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