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公共危罪」更正為「公共危險罪」、「十二月九日」更正為「十二月四日」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左:
(一)被告之自白;證人郭金娘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酒精濃度測試值表、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