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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連發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毒品保安處分及前科部分更正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上開二案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下:

(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一份。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97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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