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毒品保安處分及前科部分更正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上開二案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下:
(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一份。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