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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空氣污染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仁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製夾子壹支及銅製接頭壹拾捌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偵字第93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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