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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羅秀緞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如附表所示「林家宏」署押拾玖枚(簽名伍枚、指印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被告假釋管護管束期滿之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5年5月29日,犯罪事實欄第9行記載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路出所」,更正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數量 │
├──┼──────────┼────────┼───┤
│ 1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簽名      │3枚  │
│  │中正路派出所詢問筆錄├────────┼───┤
│  │          │指印      │9枚  │
├──┼──────────┼────────┼───┤
│ 2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簽名      │1枚  │
│  │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
│  │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指印      │1枚  │
├──┼──────────┼────────┼───┤
│ 3  │口卡片影本         │簽名      │1枚  │
│  │                   ├────────┼───┤
│  │                   │指印      │4枚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度偵字第918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