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長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長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死亡災害,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甲○○違反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死亡災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亦無犯罪前科,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有和解書附偵卷足憑,其等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