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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1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62號

原告
銘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訴訟代理人
蔡欲茜
被告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林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6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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