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 原告
-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 訴訟代理人
- 施宏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江來發即東益製釘廠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8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