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3號
- 原告
-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運
- 被告
- 詹𤔡程
- 被告
- 郭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𤔡程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