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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原告
汪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佳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奕匠實業有限公司、謝家瑋、許秀娥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2 號),惟被告謝家瑋、許秀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三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2,190元及利息,係屬可分之債。則被告二人異議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額定為201,46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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