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85號原 告 泰楓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杜弘森 被 告 林 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8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