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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原告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施宏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江來發即東益製釘廠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8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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