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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 原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𤔡程郭淑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3號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被   告 詹𤔡程 被   告 郭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𤔡程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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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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