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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原告
新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青
訴訟代理人
施仁隆
被告
伊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堯
訴訟代理人
江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不爭執之機械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有爭訟,買賣雙方同意由台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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