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 原告
- 汪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佳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奕匠實業有限公司、謝家瑋、許秀娥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2 號),惟被告謝家瑋、許秀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三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2,190元及利息,係屬可分之債。則被告二人異議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額定為201,46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