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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88號

原告
蔡素玉
被告
明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68萬23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

貳佰叁拾壹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補繳納;如逾期未

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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