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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調字第16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羅秀緞

聲請人
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
相對人
彰化縣北彰海翔聯誼.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朝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取得有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號515156號「無線電識別標誌之設計構造、設置方法及通信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專屬授權,相對人侵害其專利權,依專利法第56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停止販賣、使用及賠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堪認兩造間並無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故本院應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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