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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聲請人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整應徵收1仟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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