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整應徵收1仟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