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調字第6號
- 聲請人
- 曾俊賢
- 相對人
- 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位於南投縣,業據相對人陳明在卷,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