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劉政輝
被告
品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秉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僱傭關係,惟被告法定代理人盧秉善於民國101年7月13日無預警逃匿無蹤,查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自101年7月1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之薪資,新台幣7,650元未給付。爰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