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千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