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救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王世英
- 相對人
-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玉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